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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四------财政扶持政策
发布时间:
2013-07-01 00:00
来源:
48、中央财政有哪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中小企业科目。目前,中央财政设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逐年增大,2011年达到128.7亿元。2009年至2011年累计达到35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计划是积极安排专项资金30亿元来支持工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专业化,推动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特别是扶持有特色的产业规模化的发展。
49、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0、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式是什么?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5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是什么?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和发布。
52、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哪些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规定,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53、什么样的企业和机构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每年、每批资金在具体申报条件上有细微的调整。
54、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程是什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和相关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程。
根据《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文件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mezj.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于2003年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信息、信用、创业、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业务的开展。2010年,财政部将这项资金调整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工信部、财政部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标准、申报管理与程序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56、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式是什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支持重点是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征地和土建等基本建设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投资补助范围。
57、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作为目前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政策着力点的中央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肩负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使命。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确定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8、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的管理采取政府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即科技部、财政部作为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创新基金运作规则,决定创新基金的总体工作目标和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对运作情况实施监督和指导,同时具有对创新基金项目的最终立项审批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创新基金咨询机构,负责审议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并对创新基金的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创新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与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从而实现了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紧密结合、决策监督与管理实施相对分离,各尽其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特点和运行机制。
59、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如何立项审查?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采取专家与企业“背靠背”的评审方式和竞争择优的评审制度。专家由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财务专家、企业家等构成。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门建立了专家库,严格遵循德才兼备的专家选取原则,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严格的考评制度。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的立项审查过程规范,设有互相监督机制。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内容既包括对项目技术水平的审查,也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查。评审专家按照企业发展能力、项目技术创新性、项目产品市场、商业模式、企业财务状况、投资预算的合理性和自筹资金的可行性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审阅企业的申报材料。
6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方式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6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重点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为了充分体现政府资金的宏观政策导向,科技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及方向。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创新基金储备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国科企金便字〔2011〕51号)文件规定,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对象为:支持创新,鼓励创业,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支持对象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支持对象为: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的规定,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其中投资保障项目分为投资前补助和投资后补助。
62、创新基金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6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要求和支持方式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尚未形成有效销售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支持金额为50万-10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支持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6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哪个单位负责申报管理?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管理单位有:
1、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推荐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
2、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归口管理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辖区内项目;
3、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注册信息的认证。
6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流程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企业需登录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登录当地推荐单位的网站(也可以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进入当地推荐单位网站),在线填写企业信息;
2、企业下载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3、企业将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送交当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证;
4、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认证意见。
5、企业按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当地推荐单位网站(也可以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进入当地推荐单位的网站),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6、企业将完成的内容发送推荐,同时将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附件报送推荐单位;
7、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提交;
8、推荐单位接收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后,网上激活,完成项目的申报。
66、国家对推动中小生物企业发展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文件规定,鼓励和促进中小生物企业发展。对新创办的生物企业,在人员聘任、借贷融资、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建立一批生物企业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的支持力度。
6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资金优先支持以下两类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69、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70、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额度是多少?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规定内容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根据政策优先支持的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如何进行申请?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7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程序一般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布、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年度项目计划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七个环节。具体要求视各地方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而定。企业可以访问当地商务部门官方网站了解详情。
73、中央财政是如何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强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从2009年开始,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安排30亿元资金,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明确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和地方政府投资中,都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009年-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8527个。2012年中央财政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来支持工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专业化,推动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特别是扶持有特色的产业规模化的发展。
74、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用途?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地方政府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为此,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
75、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运行〔2009〕684号)文件规定,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方面,对困难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实“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援企稳岗政策,2010年为企业减轻负担和增加补贴约330亿元。从2008年9月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10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每年减免金额约360亿元。从2011年开始,国家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0项社团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65亿元。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收费。
76、“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援企稳岗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08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通称为“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2、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3、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4、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77、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针对哪些单位发放?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欧节能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相关领域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等科研合作,推动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加快发展的资金。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8、中欧节能资金支持主要内容和资助方式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中欧节能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1、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联合研究开发国际尖端节能减排技术;
2、引导国内中小企业转化中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合作成果;
3、 鼓励国内中小企业从欧方合作机构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节能减排技术;
4、促进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
中欧节能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交流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差旅费(仅包括国际交通费、会议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中小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79、申请中欧节能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3、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
4、主要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其业务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已与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技术方面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及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且同期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6、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80、中小企业申请中欧节能资金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申请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研发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投资完成情况或交流项目国际差旅费支出情况;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承担项目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与欧方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81、如何认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为: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2、采取了哪些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主要措施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5、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来源: 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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