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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发布时间:
2013-07-01 00:00
来源:
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修订稿)
二零一二年七月
总 则
为引导铸造产业健康、有序和可持续发展,促进铸造行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遏制低水平重复建设和产能盲目扩张,保护生态环境,推进节能减排,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水平,提升我国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促进铸造企业技术水平与管理水平的的提高、促进铸造企业综合实力的增强,为国民经济各行业提供优质铸件,推进我国从世界铸造大国向铸造强国转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制定“本准入条件”。
一、建设条件和布局
(一)铸造企业的布局及厂址的确定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应法规,应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铸造业和装备制造业发展规划。
(二)在一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铸造厂,已有的铸造厂其污染物排放和噪声等指标应符合国家一类区有关标准的规定。在二类区和三类区,新建铸造厂和原有铸造厂的污染物排放和噪声指标均应符合国家或地区相应标准的规定。
说明:一类区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水源地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二类区指城镇规划中确定的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一般工业区和农村地区以及一、三类区不包括的地区;三类区指特定的工业区。
二、生产工艺
(一)企业应根据生产铸件的材质、品种、批量,合理选择铸造成形工艺,如砂型铸造(粘土湿型砂、树脂自硬砂铸造、水玻璃自硬砂)、金属型铸造、离心铸造、熔模铸造、实型(消失模)铸造、压铸、低压铸造等铸造成形工艺。
(二)禁止新上并逐步淘汰粘土砂干型等落后铸造工艺。
三、生产装备
(一)熔炼部分必须配备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熔炼设备和精炼设备,如电炉、中频感应电炉、冲天炉、AOD.VOD.LF炉等,炉前应配备必要的化学成分分析、金属液温度测量装备,并配有相应有效的除尘、除烟设备与系统。提倡大批量生产铸铁件企业采用冲天炉一电炉双联熔炼工艺,推广采用大容量(熔化率≥10吨/小时)、长炉龄(一次开炉连续使用4周以上)、富氧、外热送风冲天炉。
(二)铸造用高炉必须符合《铸造用生铁企业认定规范条件》(见附件),在确保铸件品质的前提下,鼓励企业直接采用“高炉铁液-感应电炉’’短流程工艺生产铸铁件。
(三)铸造车间其它部分必须配有与生产能力相匹配的造型、制芯、砂处理、清理等设备。采用砂型铸造工艺的企业必须配备旧砂再生设备。砂型铸造企业的旧砂必须经再生回收再利用。各种旧砂的回用率应达到:水玻璃砂≥60%,呋喃树脂自硬砂≥90%,碱酚醛树脂自硬砂≥60%,粘土砂≥95%(用于粘土砂造型)、粘土砂≥60%(用于制芯)。
(四)企业或所在产业集群、工业园区必须具备与其产能和质保相匹配的实验室和必要的检测设备。
(五)落砂及清理工序必须配备相匹配的的消音和通风除尘设备。
(六)禁止新上熔化率<5吨/小时的冷风冲天炉;禁止新上0.5吨及以上无磁轭的铝壳感应电炉;2015年前逐步淘汰熔化率≤3吨/小时冲天炉和无磁扼的铝壳感应电炉。
四、企业规模(产能)
(一)采用砂型铸造、V法铸造或实型(消失模)铸造工艺生产铸铁件(不含铸管)、铸钢件或有色铸件的生产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按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的吨位。
(二)采用离心铸造工艺生产球墨铸铁管、灰铸铁管的生产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应不低于表1所列吨位。
(三)采用砂型铸造、V法铸造或实型铸造之外的其他铸造工艺生产企业,其铸件年生产能力低于表1所列吨位时,其年度产值不能低于表一所列产值。
(四)一类区禁止新建铸造企业,其他地区新建铸造企业,其年度生产能力按其所在地区(见表1)和类别不同应不低于表1所列吨位。
表1铸造企业铸件最低年生产能力 (吨)
地区 | 铸件 | 现有铸造企业 | 新建铸造 | 一类区 | 产值 | |
材质 | 企业 | (万元) | ||||
三类区 | 一类区、 | 二类区、 | ||||
二类区 | 三类区 | |||||
(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福建、广东、河北、河南、山西、安徽、湖北、重庆、辽宁) | 铸铁 | 4,000 | 5,000 | 10,000 | 一律禁止 | 4000以上 |
铸钢 | 3,000 | 4,000 | 8,000 | 新建 | ||
有色 | 400 | 600 | 1,000 | |||
球墨铸铁管 | 100,000 | 200,000 | ||||
灰铸 | 20,000 | 30,000 | ||||
铁管 | ||||||
其它省市 | 铸铁 | 3,000 | 4,000 | 8,000 | 3000以上 | |
铸钢 | 2,000 | 3,000 | 6,000 | |||
有色 | 400 | 600 | 800 | |||
球墨铸铁管 | 100,000 | 200,000 | ||||
灰铸 | 20,000 | 30,000 | ||||
铁管 |
五、产品质量
(一)铸造企业应设有独立质量管理及监测部门,配有专职质量监测人员,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铸件的外观质量(尺寸精度、表面粗糙度等)及铸件的内在质量(成分、金相组织、性能等)应符合产品图纸及相应标准的要求。
(三)企业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通过GB/T19001-2008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六、能源消耗
(一)企业需根据GB/T15587-2008建立能源管理系统。
(二)企业的主要熔炼设备必须满足以下能耗指标(见表2~表6)。
表2 冲天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铁液1480℃)
冲天炉的熔化能力(吨/小时) | 能耗指标(千克标准煤/吨金属液) |
>3~≤5 | <140 |
>6~≤10 | <135 |
≥10(水冷炉) | <125 |
表3 无心感应电炉熔炼铸铁的能耗指标(热炉纯熔化)
感应电炉容量(吨) | 能耗指标(千瓦·小耐/吨金属液) |
≤1.0 | <630 |
1.5 | <620 |
2 | <610 |
3 | <600 |
≥5 | <590 |
表4 感应电炉炼钢(普通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吨) | ≤0.5 | 1 | 2 | 3 | ≥5 |
能耗指标(千瓦·小时/吨金属液) | 730 | 720 | 710 | 700 | 690 |
表5 感应电炉熔炼铝合金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感应电炉的容量(吨) | ≤0.15 | 0.3 | 0.5 | 1 | 2 | ≥3 |
能耗指标(千瓦·小时/吨金属液) | 700 | 680 | 660 | 640 | 630 | 620 |
表6 电弧炉炼钢的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弧炉的容量(t) | ≤1.5 | 3 | 5 | 10 | 20 | 30 | ≥50 |
能三指标(千瓦·小时/吨金属液) | 800 | 780 | 770 | 760 | 750 | 720 | 700 |
表7 电阻炉熔化铝合金能耗指标(最大值)
电阻炉容量(吨) | ≤0.15 | 0.3 | 0.5 | ≥1 |
最高能耗限值(千瓦·小时/吨金属液) | 830 | 800 | 750 | 700 |
表8 其它燃油(气)铝合金熔化炉能耗指标(最大值)
设备名称 | 燃气铝合金熔化炉 | 燃油铝合金熔化炉 |
最高能耗限值 | <0.28 | 0.35 |
(吨标煤/吨金属液) |
七、环境保护与综合利用
(一)粉尘、烟尘和废气:生产过程中产生粉尘、烟尘和其他废气的部位均应配置收集及净化装置,废气排放均应符合GB 9078-1996《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297-1996《大气污染韧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01《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3095-1996《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或项目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异味及其它有害气体排放量应符合GB14554-1993《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二)废水:根据排放流向应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3838-2002《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或所在地环境标准要求。
(三)废砂、废渣:企业应按照GB18599-2001《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贮存和处置,并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部门要求。企业应建立废砂、废渣处置申报制度(鼓励按地区或在固体废弃物量大的铸造企业建立铸造废弃物的集中回收、处理及综合利用机构。
(四)噪声:完善噪声防治措施,厂界噪声应符合GB12348-200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五)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GB/T24001-2004环境管理体系以证。
八、职业健康、安全及劳动保护
(一)企业应制定详细的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并有效运行。
(二)企业应根据相关法规为职工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险和福利,为职工配备必需的劳动保护用品。要对在有害、有毒环境工作的职工定期进行体检,被检率达100%。
(三)企业必须配有防止粉尘、有害气体、噪声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配备必要的治理设备和用具。工作场所须符合GB8959-2007《铸造防尘技术规程》、GBZ2.1-2007和GBZ2.2-2007《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1-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15577-200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标准。
(四)企业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GB/T28001-2001(或与之等效的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九、人员素质
(一)特殊岗位的人员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率达100%。
(二)应制定各类人员的任职条件和培训计划,定期进行管理、技术、技能、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培训,培训率达98%以上。
十、监督管理
(一)新建和改扩建铸造项目必须符合本准入条件。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在对新建、扩建的铸造企业进行立项审批、土地供应、信贷融资等管理工作中要以“铸造行业准入条件”为依据,对不符合“铸造行业准入条件”的新建、扩建铸造企业,主管部门不予审批、备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能发放营业执照,相关部门不予办理手续。
(二)各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铸造企业的准入实施,并协调环保、质检、安全监管等部门检查辖区内铸造生产企业执行本准入条件的情况。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进行公告,并接受社会监督并实行动态管理。
(四)各地政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文件精神和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适合本地区铸造产业发展、高于此条件的地方性“铸造行业准入条件”。
(五)准入企业公告管理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另行制定。
附 则
(一)本准入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台湾、香港、澳门特殊地区除外)所有类型铸造生产企业(含车间)。
(二)本准入条件引用的国家和行业标准,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产业政策,凡是不注日期的,按其最新版本执行。
(三)本“准入条件’’将根据我国铸造工业的发展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加以修改。
(四)本准入条件由国家工信部负责解释,并根据行业发展情况和宏观调控要求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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