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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热处理企业节能减排法律法规,了解几条?
发布时间:
2014-11-19 00:0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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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新建工业企业和现有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设备和工艺,采用经济合理的废弃特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处理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禁止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
2
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能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减少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国家对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辖区内划定禁止销售、使用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当地人了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他清洁能源。
3
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水体排放含热废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体的水温符合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采取综合防治措施,提高水重复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条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水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实行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应当采用原材料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并加强管理,减少水污染物的产生。
4
循环经济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采取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提高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水平。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九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或适用的节水技术、工艺和设备,制定实施节水计划,加强节水管理,对生产用进行全过程控制。工业企业应当加强用水计量管理,配备和使用合格的用水计量器具,建立水耗统计和用水分析制度。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当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国家鼓励和支持沿海地区进行海水淡化和海水直接利用,节约淡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企业使用高效节油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应当发展串联用水系统,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工业企业应当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进行再生利用。
5
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二条规定:国家对浪费资源和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限期淘汰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十九条规定:企业在进行技术改造过程中,应当采取以下清洁生产措施:
(一)采用无毒、无害或者低毒、低害的原料,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原料;
(二)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和设备,替代资源利用率低、污染物产生量多的工艺和设备;
(三)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废水和余热等进行综合利用或循环使用;
(四)采用能够达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防治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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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约能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条、四条规定: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以承受的措施,从能源生产到消费的各个环节,降低消耗、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效、合理地利用能源。节约资源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国家实施节约与开发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的能源发展战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和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发展节能环保型产业。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节能工作,合理调整产业结构、企业结构、产品结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国家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国家对落后的耗能过高的用能产品、设备和生产工艺实行淘汰制度。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生产工艺的目录和实施办法,由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生产过程中耗能高的产品的生产单位,应当执行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对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的生产单位,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治理。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强制性能源效率标准的用能产品、设备;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用能单位应当建立节能目标责任制,对节能工作取得成绩的集体、个人给予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务院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电力、钢铁、有色金属、建材、石油加工、化工、煤炭等主要耗能行业的节能技术政策,推动企业节能技术改造。国家鼓励工业企业采用高效、节能的电动机、锅炉、窑炉、风机、泵类等设备,采用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洁净煤以及先进的用能监测和控制等技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有利于节能的价格政策,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节能。国家运用财税、价格等政策,支持推广电力需求侧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等节能办法。国家实行峰谷分时电价、季节性电价、可中断负荷电价制度,鼓励电力用户合理调整用电负荷;对钢铁、有色金属、建材、化工和其他主要耗能行业的企业,分淘汰、限制、允许和鼓励类实行差别电价政策。各级人民政府对在节能管理、节能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中有显著成绩以及检举严重浪费能源行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生产单位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用能,情节严重,经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没有达到治理要求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来源:《金属加工(热加工)》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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