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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技厅下发做好2015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3-12 00:00
来源:
各市科技局,有关国家高新区:
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关于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和复审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科火字〔2011〕123号)、《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施意见》(鲁科高字【2008】137号)和《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鲁科高字[2012]122号,以下简称《规程》)的有关规定,为做好2015年度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认定范围。企业主要产品或服务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2009年认定并于2012年复审通过的企业,按照《认定办法》规定,6年有效期已过,需重新申请认定。
2.复审范围。我省2012年度按照《认定办法》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包括在2013年和2014年已更名的企业),均属于本次复审范围。对于未按时提交复审申请材料的高新技术企业,视为自动放弃复审资格。
二、受理时间与批次安排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复审工作和认定工作各安排一批,申请材料及推荐汇总表受理时间均截止到6月20日。其中,2012年认定(或复审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如发生名称变更但未提出更名申请的,必须先办理更名手续,再以变更后企业名称提交资格复审(或重新认定)申请。
2015年高新技术企业更名工作安排两批。第一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4月10日,2012年认定(或复审通过)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务必参加第一批更名工作;第二批更名申请材料受理时间截止到7月30日。更名材料一式2份,按照《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管理工作规程(试行)》要求顺序装订,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书在网络系统中填写完整后打印生成。
三、有关注意事项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和更名等网络申请工作在“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网址为:http://www.gqrd.sdstc.gov.cn。企业用户网上注册、申报、查询、密码找回等有关操作可参考《山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系统用户使用手册(企业用户版)》,在网站的信息通告栏里可以下载。
2.企业所填报的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须明细至《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中第三级目录下的具体条款,并在研发项目、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表中说明。
3.企业提供的有效知识产权须是申报前三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日前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独占许可方式获得,与企业主要产品相关,且是企业主导产品的核心技术。通过受让、受赠、并购取得的知识产权,须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的变更证明;通过独占许可方式获得的知识产权,须附独占许可协议复印件、相关主管机关出具的备案证明原件;知识产权和独占许可协议有效期须覆盖高新技术企业有效期。企业近三年获得的授权自主知识产权需提供最近一次缴费证明。
4.参与企业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的中介机构应提供其符合《工作指引》中相关规定的证明和承诺书,严格按照《认定办法》规定的相关财务指标,客观公正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对企业的研发费用、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及相关编制说明发表明确的审计意见。
5.需扫描上传申报系统的附件证明材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研发费用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经审计的企业近三年财务报表,知识产权相关材料,人员情况说明,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见下表1)。
表1近三年企业科技成果转化明细表
申报企业名称:
科技成果名称 | 取得方式 | 科技成果类型 | 转化年度 | 形成的产品、服务、样品、样机 | 备注 | |
序号 | ||||||
1 | XXXXXXXXXX | 自主研发 | 专利 | 2012 | XXXXXXX型产品 | |
2 | XXXXXXXXXX | 购入 | 技术使用许可证 | 2013 | XXXXXXXX样机 | |
注:表中内容请参照《工作指引》填写。
四、有关要求
1.今年是“十二五”收关之年,各市(或国家高新区)要高度重视,积极做好申报组织工作,重点加强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以及科技服务业企业的培育服务,积极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储备库,同时通过培训等方式加强对入库企业的培育和辅导,提高申报质量。
2.各市(或国家高新区)科技部门应按照《规程》要求,及时会同当地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对企业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做好上报申报材料的把关工作。若发现并查实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省认定机构将严格按照《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
3.各市(或国家高新区)要加强组织申报过程的监管,确保工作程序的规范化。省科技厅没有委托或指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展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培训和辅导,同时也不支持、不提倡各市科技局(或国家高新区)委托或指定有关单位和个人为申报企业编写申报材料。
4.各市(或国家高新区)应进一步加强已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动态管理,并做好2014年度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总结,具体包括认定工作情况、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情况,存在的问题、建议及典型案例等,并于3月20日前将总结电子版发至han2966@126.com信箱。
5.书面材料统一报送委托受理单位——省火炬生产力促进中心(地址:济南高新区舜华路607号)。报送材料包括:企业认定(含复审、更名)书面申请材料一式2份,《申请认定(复审)企业推荐汇总表》一式5份。
联系方式:
刘玉国 0531-66777329
丛培虎 0531-66777367
山东省科技厅
2015年3月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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