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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7-17 00:00
来源:
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鲁民函【2015】161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不含青岛),各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民政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实施工作,山东省民政厅、山东省财政厅制定了《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民政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5年7月8日
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实施方案
为加强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资金来源及分配
2015年项目资金是由省财政安排的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项目预算总额2000万元,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和运营。根据社会组织服务平台的场所规模、服务能力和实际运营情况确定具体扶持资金数额。
二、扶持对象
项目扶持对象为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包括社会组织孵化基地、社会组织服务中心、社会组织创业园、社会组织创新园等)的运营主体,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成立,在省、市、县民政部门登记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上年度年检合格(当年成立的,须无违法违规情形)。
(三)成立以来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处罚。
(四)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和人事管理制度健全,独立于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的要求,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
(六)具有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孵化、综合服务活动的经验,服务内容形式多样,富有成效。
(七)具有一定的服务、孵化规模。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场所面积2000平米以上,入驻社会组织15家以上;市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场所面积1000平米以上,入驻社会组织10家以上;县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场所面积500平米以上,入驻社会组织6家以上。
(八)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服务设施设备完善,具备以自身条件直接提供项目所需社会服务的能力。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10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6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县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有3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
具备以下条件的社会组织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获得项目资助:
(一)被列入各级民政部门公布的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录,或评估等级在3A以上;
(二)有地方财政资金、福利彩票公益金或社会资金资助的有效证明。
获得近三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资金支持的社会组织不纳入2015年度扶持范围。
三、资金用途
专项资金用于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运营补助,具体包括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暖等公用事业费以及人员培训费用。
四、项目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报材料
申报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项目申报书(附件)。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2.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服务内容、项目预算、实施计划、宣传和总结方案等。资金预算支出合理、明细清晰。项目服务内容具体、详实,针对性强,符合项目宗旨。
3.有关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正反面)、银行开户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开展相关业务活动所需资质证书复印件、章程、专职工作人员劳动合同及社保缴费记录、办公场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合同等)、评估等级证书复印件、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和购买服务条件的证明文件、配套资金的有效证明、有关荣誉声誉证书等。
(二)申报和初审
符合申报条件的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运营主体均可申报。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直接向省民政厅申报,由省民政厅进行初审。市、县两级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向市级民政部门申报,市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统一上报至省民政厅。省级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和市级民政部门均应在2015年7月21日前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省民政厅,同时将项目申报书和项目实施方案电子版发送至项目办电子邮箱。
(三)项目评审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成立项目评审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项目评审委员会成员5-7名,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共同组成。项目评审主要审查:1.申报材料的完整性;2.申报单位的资质,包括其年检结果、评估等级、社会声誉、内部管理制度、工作队伍、执行能力和相关经验;3.资金使用的主要内容、实施进度安排等;4.预算的编列、社会和地方资金的配套情况。评审将依据申报单位的项目规模、服务能力、社会信誉等条件确定项目资金额度。同时,项目评审中优先考虑在特定领域发挥独特作用、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作出特殊贡献的社会组织。
(四)项目公告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对获得评审委员会通过的项目进行确认,并将获得资金扶持的项目名单和扶持资金数额向社会公告。
五、资金管理
按照“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注重绩效”和“谁受益、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将项目资金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便于追踪问效和监督检查。严格按照申报用途使用资金,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建维修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不支持基建、宣传等活动,严禁用于发放工资及各种津补贴奖金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六、执行要求
项目执行单位要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实施项目,所有项目应于2015年底前执行完毕。
七、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加强项目管理。社会组织要提高自身项目管理水平,加强信息公开,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各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地区项目资金使用的监管,负责组织项目的阶段性检查。省民政厅将委托具备有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项目进行检查,就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检查报告。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责令项目执行单位整改。
建立项目绩效评价制度。省民政厅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的要求,委托第三方客观、公正地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总体实施效果进行整体综合评价,反映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联系人: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李明
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5007室
邮政编码:250012
电话:0531-86037925
电子邮箱:sdxiangmuban@126.com
附件: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申报书
2015年省财政支持社会组织发展项目
申报书
申报单位:
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填表日期:
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监制)
填 写 说 明
一、本申报书为格式文件为保证统一规范,请勿对格式进行修改,填写内容请勿超过要求字数。
二、申报单位是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的运营主体,即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组织。
三、项目申报书的电子版和纸质版均需报送。纸质材料一式三份报送至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如需邮递,须用中国邮政EMS特快专递。
四、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参阅实施方案、资金管理办法。
五、本申报书由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负责监制并解释。
六、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新街1号5007室
邮政编码:250012
电 话:0531-86037925
电子邮箱:sdxiangmuban@126.com
项目申请表
申报单位 | ||||||||||
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 | ||||||||||
登记证号 | 成立时间 | 邮政编码 | ||||||||
通讯地址 | ||||||||||
2014年度年检结论 | 评估等级 | ( )年( )A | ||||||||
曾获何种奖励 | ||||||||||
户名 | ||||||||||
开户账号 | ||||||||||
开户行 | ||||||||||
申请金额(万元) | ||||||||||
姓 名 | 办公电话 | 手 机 | 电子邮箱 | |||||||
申报单位法定代表人 | ||||||||||
项目联系人 | ||||||||||
申报单位 | 我单位保证申报材料真实、合法、有效,已制定项目实施计划、方案,确保资金安全有效利用。将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接受监管、审计和评估,并承担相应责任。 | |||||||||
法定代表人签字: (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审批意见 | ||||||||||
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扶持资金为 万元。 | ||||||||||
签字: (省社会组织管理局代章) | ||||||||||
年 月 日 |
一、申报单位基本情况
(本单位宗旨、业务范围、内部机构、人员力量、荣誉声誉等,500字以内)
二、社会组织综合服务平台基本情况
(平台硬件条件、服务项目、入驻社会组织情况以及开展社会组织培育、孵化和综合服务活动的情况, 800字以内)
三、项目预算
支出明细 | 金额(万元) |
(1)场所租金 | |
(2)物业管理费 | |
(3)水电暖等公用事业费 | |
(4)人员培训费用 | |
合 计 |
备注:
1. 场所租金应按照租赁合同约定金额支付。
2. 物业管理费应按照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标准支付。
3.水电暖等公用事业费按当地标准列支。
4.人员培训费用应控制在每人每天400元以内,应当保留培训通知、培训日程、照片、签到表、发票和消费明细等备查。
5. 应据实列支,凭票报销,不得整笔划转。项目执行单位应当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正确使用,不得用于购买或修建楼堂馆所、缴纳罚款罚金、偿还债务、对外投资、购买汽车或其他固定资产、报销差旅费等支出;不得列支与项目无关的捐赠、赞助支出等,不得以任何名义从项目资金中提取管理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挤占、截留、挪用项目资金。
山东省民政厅办公室
2015年7月8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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