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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
发布时间:
2016-03-10 00:00
来源: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2016年度第一批项目申报》相关政策解读
一、项目出台背景
2014年12月25日,国务院印发了《关于深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改革的方案》(简称《方案》),此方案揭开了中央中央财政科技计划改革的序幕。根据方案的要求2015-2016年是实施科技计划体系整合关键的两年,基本建成公开统一的国家科技管理平台,基本完成各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优化整合,实现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安排和预算配置的统筹协调。初步完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下设重点专项的布局,并据此编制发布2016年项目指南,按新机制组织2016年新立项目实施;同时,为确保管理改革与现有工作的有序衔接,在研项目(课题)可继续按照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经费渠道和管理方式组织实施。初步完成相关制度建设和基础性工作,发布联席会议议事规则、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专业机构遴选办法、专业机构资质能力评价标准、科技计划评估和监管机制工作方案、科技计划重点专项设立规则和动态调整工作规则、有关科技计划和资金管理办法等,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数据库和科技报告系统。
在对我国现有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的实施和管理情况进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根据新科技革命发展趋势、国家战略需求、政府科技管理职能和科技创新规律,《改革方案》提出优化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布局,整合形成五类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
针对事关国计民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以及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和国家安全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突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领域的技术瓶颈。将科技部管理的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专项,发改委、工信部共同管理的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农业部、卫计委等13个部门管理的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整合形成一个国家重点研发计划。
重点专项是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组织实施的载体,是聚焦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围绕解决当前国家发展面临的瓶颈和突出问题、以目标为导向的重大项目群。重点专项下设项目,根据项目不同特点可设任务(课题),指南以项目形式进行征集。按照国发64号文件关于先期启动5-10个试点专项的要求,科技部、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凝练形成了“干细胞及转化研究”、“数字诊疗装备研发”、“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新能源汽车”、“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七大农作物育种”6个试点专项,已经国家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管理战略咨询与综合评审特邀委员会(以下简称“特邀咨评委”)和部际联席会议审议通过。
二、项目实施意义
1.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五大国家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方面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该项目的成功申报,可以极大的提高企业声誉,在“双创”的大环境下占据创新高地。
2.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对企业本身的研发实力要求较高,该项目可以较系统的规范企业的研发,同时提高企业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3.国家重点研发计划中部分试点专项有相应的经费补贴,从而更直接的支持了企业的研发,促进企业研发工作的持续进行。
三、项目申报条件
1.申报单位应为中国大陆境内注册1年以上的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和企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强的科技研发能力和条件,运行管理规范。申报单位同一项目须通过单个推荐单位申报,不得多头申报和重复申报。
2.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60周岁(1955年1月1日以后出生),工作时间每年不得少于6个月;对于部分试点专项设立的青年项目,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申报项目当年不超过40周岁(1975年1月1日以后出生)。项目或青年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均须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
3.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限申报一个项目,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支撑计划、国家国际科技合作专项、国家重大科学仪器设备开发专项、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以下简称“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项目主要参加人员的申报项目和改革前计划在研项目总数不得超过两个;改革前计划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负责人不得因申报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试点专项项目而退出目前承担的项目(含任务或课题)。计划任务书执行期到2016年6月底前的在研项目(含任务或课题)不在限项范围内。
4.特邀咨评委委员及参与6个试点专项咨询评议的专家,不能申报本人参与咨询和论证过的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参与试点专项实施方案或指南编制的专家,不能申报该试点专项项目(含任务或课题)。
5.受聘于内地单位的外籍科学家及港、澳、台地区科学家可作为试点专项的项目负责人,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提供全职聘用的有效证明,非全职受聘人员须由内地聘用单位和境外单位同时提供聘用的有效证明,并随纸质项目申报书一并报送。
6.申报项目受理后,原则上不能更改申报单位和负责人。
7.对于项目的具体申报要求,请详见各试点专项的申报指南。
各申报单位在正式提交项目申报书前可利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查询相关参与人员承担改革前科技计划在研项目和课题情况,避免重复申报。科技部将组织对项目申报人资格进行复查,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者,取消申报项目,并纳入诚信记录。
四、项目申报流程
1.网上填报。请组织申报单位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项目申报书具体格式在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专栏下载。
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公共服务平台:http://service.most.gov.cn;
技术咨询电话:010-88659000(中继线);
技术咨询邮箱:program@most.cn。
2.组织推荐。请各推荐单位参考往年推荐规模,加强对所推荐的项目申请者及其合作方的资质、科研能力的审核把关,并出具推荐函。
请各推荐单位将加盖推荐单位公章的推荐函(纸质,一式2份)、推荐项目清单(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及光盘(Excel格式)寄送科技部信息中心。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木樨地茂林居18号写字楼,科技部信息中心协调处,邮编:100038。
联系电话:王楠,010-88654074。
3.材料报送和业务咨询。请各申报单位将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项目申报书(网上通过系统直接生成打印,纸质,一式2份),寄送承担项目所属试点专项管理的专业机构。各专业机构寄送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
(1)“干细胞及转化研究”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98;010-88225196。
“数字诊疗装备研发”试点专项:中国生物技术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225128;010-88225138。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4号楼,邮编:100039。
(2)“大气污染成因与控制技术研究”试点专项:中国21世纪议程管理中心,咨询电话:010-58884866;010-58884865。
寄送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玉渊潭南路8号,邮编:100038。
(3)“新能源汽车”试点专项:科学技术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88375474;010-68343411。
寄送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一号9号楼,邮编:100044。
(4)“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试点专项: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咨询电话:010-59199379。
寄送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南路96号农丰大厦,邮编:100122。
(5)“七大农作物育种”试点专项:中国农村技术开发中心,咨询电话:010-68511832;010-68598087。
寄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路54号,邮编:100045。
五、申报注意事项
1.新增“预申报+预评审”。申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科研工作者很多,但最终能立项的毕竟有限,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全面推行“预申报书+正式申报书”的申报评审方式。即先由项目申报者提交3000字左右的预申报书,经过预评审的环节,遴选出3—4倍于拟立项数量的申报项目,进入第二轮的申报者再提交详细的正式申报书,进入正式答辩评审。
2.项目指南全创新链布局。同一份指南里,各个支持方向的设置都是相互关联、有机衔接的,申报者不但要找到自己最合适的任务方向,还要注意与下游任务的衔接。专项中基础前沿技术的最新成果,要有后端的任务设置真正能够承接。对于不同目标、不同产品、不相关的任务,不能强行组合成一个项目。此外,同一研发目标可能存在不同的技术路线,所以,在同一个指南方向下,对于采用不同技术路线,但都科学合理的申报项目,也可以择优同时支持。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再根据具体执行的情况,开展评估后动态调整。
3.通过统一的信息系统提交。以前申报项目,是通过不同的门户和系统,报给不同的政府部门。而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是将国家科技管理信息系统(service.most.gov.cn)作为统一的管理和服务平台。各申报单位、评审专家、专业机构及社会公众通过此网站进行申报工作。
政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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