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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4-15 00:00
来源:
工信厅科函〔2016〕231号
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工业质量品牌建设工作的通知》(工信厅科函〔2016〕104号)要求,为进一步推动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现组织开展首批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按照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工作方案开展试点工作,达到预期目标,并取得了具有示范推广经验的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试点区(以下简称申报单位),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名单见附件1)同意后,申报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单位试点工作需达到的预期目标包括:
(一)正式发布区域品牌发展战略,对区域品牌有明确定位,相关政策、资金支持按计划落实到位;
(二)建立区域品牌相关评价和舆情监测制度,开展评价和监控工作,根据评价和监控结果制定改进措施;
(三)工业增加值率、以自主品牌销售产品比重、新产品产值率等反映区域品牌竞争力的关键指标得到提升;
(四)组织实施质量品牌提升、品牌宣传营销活动,效果显著,区域品牌知名度和美誉度得到提升;
(五)参加品牌培训的骨干企业比例达到90%,50%以上骨干企业建立实施品牌管理体系,品牌培育能力得到提升;
(六)运用标准化、知识产权、区域内企业自律等手段在质量提升、品牌培育等方面取得典型经验。
申报单位需编制完成《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书》(格式见附件2)和《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典型经验》(编制要求见附件3)。
二、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编制完成申报材料并加盖公章后,报送省级主管部门。
(二)各省级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出具推荐意见,并于2016年4月22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纸质材料一式两份,电子版发pinpai@miit.gov.cn。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按程序组织评审并确定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必要时指导专家组开展现场评审。
三、工作要求
(一)各省级主管部门要积极组织示范区申报,加强申报指导、审查推荐、监督检查等工作。
(二)申报单位要如实填报材料,认真总结区域品牌建设试点经验,并继续深入开展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工作。
四、联系方式:
联系人及电话:曹金龙,010-68205252
地址: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司,100804
附件1:有关单位名单
2: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示范区申报书
3:《产业集群区域品牌建设典型经验案例》编制要求
附件1
有关单位名单
单位名称 | |
序号 | |
1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2 |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3 | 河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4 |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5 | 黑龙江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6 |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7 | 江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8 |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9 | 山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0 | 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
11 | 湖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2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3 |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4 | 宁夏回族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5 | 大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16 | 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 |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16年4月6日
附件下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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