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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 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发布时间:
2016-05-26 00:00
来源: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发〔2015〕43号文件促进
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
鲁政发〔2016〕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统筹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再担保和商业性担保、互助担保的协同作用,加快提升融资担保行业整体实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我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发挥政府引导作用,推动融资担保行业转型升级
(一)加快实施“四个一批”。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以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为基础,推进全省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通过增资扩股做大一批、重组联合做强一批、提高标准改制一批、严格监管淘汰一批,力争到2016年年底前,每个设区市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10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2017年年底前,每个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3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其中GDP总量达到300亿元以上的县(市、区)至少发展1家资本金5亿元以上的融资担保机构,形成数量适中、结构合理、竞争有序、稳健运行的新型融资担保机构体系。
(二)大力发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针对融资担保行业低收益、高风险特点,市、县(市、区)政府要持续加大投入,通过基金股权注入、引进民间资本参与、重组整合现有担保机构、争取专项资金扶持、利润积累转增资本等方式,建立资本金持续补充机制,通过新设、控股、参股等方式,发展一批政府出资为主、主业突出、经营规范、实力较强、信誉较好、影响力较大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快推进省管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资源整合工作,争取在省管机构层面组建一家资本实力雄厚、具有一定品牌影响力的大型融资担保机构,为构建全省统一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创造条件。设立省级融资性担保机构股权投资基金,通过省级预算安排、争取中央资金支持和国有企业出资等方式,3年筹集资金10亿元,吸引社会资本使基金规模逐步达到40亿元以上,以股权形式出资参股省内主要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融资担保的担保机构,对省、市、县(市、区)国有及国有控股融资担保机构优先给予支持。
(三)建立政策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从中央下达我省的支持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资金中安排资金,并适当吸收银行机构投资入股,成立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专注支持粮食生产经营和现代农业发展。以建立健全省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为重点,经批准有计划地在粮食主产县(市、区)或其所在市设立分支机构,允许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市、县级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逐步建成覆盖全省的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为农业尤其是粮食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提供专业化、低成本的信贷担保服务,促进粮食持续稳定增产和现代农业发展。
(四)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发挥政府主导作用,统筹推进全省再担保体系规划建设,争取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支持,加快构建我省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双层组织体系,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更好地发挥再担保“稳定器”作用。按照政府主导、专业管理、市场运作的原则,推动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再担保业务和技术支持为纽带,完善再担保机制,逐步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省再担保集团要壮大资本实力,坚持政策性、专注性、特殊性原则,认真履行省政府赋予的政策性再担保职责,努力做到广覆盖、小额度、低费率,集中精力做好面向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再担保业务,大力发展比例再担保、连带责任再担保等增信业务,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集团内部再担保与直保之间的风险防火墙,不断强化再担保服务功能。
(五)改进对政府性融资担保和再担保的考核机制。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市、县(市、区)政府要结合当地实际降低或取消盈利要求,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对省级再担保机构,坚持保本微利经营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
二、鼓励改革创新,努力探索融资担保可持续性商业模式
(一)加快发展主要为小微企业和“三农”服务的融资担保业务。融资担保机构是行业发展的基础和关键,要按照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原则,坚持以融资担保业务为核心主业,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立身之本,充分发挥其连接银行和客户的桥梁作用,确保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实现较快增长,融资担保费率处于较低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小微企业和“三农”提供担保,要控制单户贷款担保额度上限,执行优惠担保费率。力争到2020年,全省融资担保机构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达到净资产的2.5倍以上,为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占全省融资担保在保责任余额的比例不低于80%。
(二)积极支持重大工程建设。融资担保机构要按照中国银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融资担保机构支持重大工程建设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6〕1号)要求,努力发挥担保增信作用,积极为小微企业提供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等非融资担保服务,缓解小微企业信用不足问题。小微企业凭重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投标保函申请,中标后凭中标通知书向融资担保机构提出履约保函申请的,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要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快速出具保函。小微企业签订重大工程建设项目合同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优化操作流程,提高担保审批效率,适当降低担保费率,为小微企业快速提供融资担保服务,合作银行要为小微企业担保融资业务提供审批绿色通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发债提供担保服务,支持其参与重大工程建设项目。
(三)加快融资担保体制机制和业务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鼓励民间资本和外资依法进入融资担保行业,鼓励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发挥资本、人才、风险管理、业务经验、品牌等优势进行兼并重组,引领行业发展。允许规模较大、实力较强的融资担保机构在县域依法设立分支机构,允许融资担保机构之间采取股权、技术、管理或联保、分保、反担保等方式开展横向联合与协作。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鼓励各类融资担保机构针对不同细分市场开发新产品、新业务,为客户提供多样化的增信服务和信息服务,提升客户价值。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产业链担保、供应链担保和商圈担保等特色融资担保业务,支持开展“担保+资产管理”“担保+融资租赁”等创新业务,增强核心竞争能力。有条件、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要建立综合化服务平台,开发多元化担保业务,发展非融资担保业务,开展企业债券、集合票据、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和信托计划等直接融资担保业务,提供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增值服务。支持保险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合作,通过“银行+担保+保险”的业务模式分散担保风险。要适应互联网金融等新型金融业态发展趋势,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审慎探索开展互联网融资担保业务。
(四)加快提升审慎经营和内控管理水平。融资担保机构要积极探索建立符合自身特点、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坚守信用中介的本质属性,下功夫做精风险管理,经营好信用、管理好风险、承担好责任,依靠管理、信誉和实力赢得竞争优势。要加强公司法人治理建设,建立健全协调运作、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部审查制度,探索引入市场化机制由专业团队负责具体经营管理。要建立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事后追偿、风险预警和风险事件应急管理制度,健全风险管理体系,规范业务操作流程。要重视人才储备和培养,发展企业文化,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三、不断深化银担合作,促进互利共赢共同担当
(一)完善银担合作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政策导向,按照“自愿平等、互信互利、长期稳定、风险可控”的原则,主动对接参与全省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简化手续,降低门槛,积极扩大深化银担合作。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以再担保为平台达成合作协议的融资担保机构,要提供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幅度等优惠条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或者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提高对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
(二)优化银担合作模式。探索多样化的政银担合作机制,积极推动以再担保为平台扩大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合作,鼓励市、县(市、区)政府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实现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在政府、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之间的合理分担。建立银担合作风险分担机制,推进省内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地方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风险分担试点,根据合作情况按比例承担风险;鼓励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银行省级分行积极向总行争取融资担保机构准入和风险分担政策,逐步在全省全面推开。地方金融监管部门会同银行业监管部门要建立推进银担合作的常态化工作机制,积极搭建政银担三方沟通平台,妥善解决银担合作中涉及的信息共享、合作准入、风险分担和担保机构资本金、客户保证金管理等问题。
四、创造良好的融资担保行业发展环境
(一)有效履行监管职责。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完善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强化县(市、区)政府风险防范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各级政府要加强对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人力、物力、财力等监管资源配备,处理好发展与监管的关系,一手抓发展,一手抓监管,把握好规范经营和创新发展的平衡,在严守风险底线的同时,为发展预留空间。要强化行业基础设施建设,建立全省融资担保机构监管信息系统,加强对重点地区和领域风险的监测和预警。加大融资担保机构客户保证金监管力度,及时查处变相收取、挪用或占用客户保证金等违规行为。完善融资担保机构分类监管制度,探索建立资本金限量托管制度,做好经营许可证集中换发工作。建立完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业务能力测试系统,支持山东商业职业技术学院建立融资担保行业从业人员培训基地和继续教育基地。
(二)落实财税扶持政策。对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等普惠领域、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融资担保业务,要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持续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健全完善省级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对融资担保机构发生的相关业务代偿损失,由担保机构、代偿补偿资金、贷款银行等合作各方共同承担。综合运用代偿风险补偿等多种措施,有效化解金融风险,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抗风险能力。探索建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救助机制,防范化解巨额融资担保代偿风险。落实融资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和准备金税前扣除等相关政策,做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免征增值税等工作。融资担保机构实际发生的代偿损失,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规范抵质押登记。对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担保业务涉及不动产和车辆、船舶、设备及其他动产、股权、商标专用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时,有关登记部门和产权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在办理有关抵质押物产权确认及登记过程中,融资担保机构可以与被担保企业协商确定抵质押物的价值,也可商请有关单位依法评估,不得指定评估机构对抵质押物进行强制性评估。融资担保机构要灵活运用排污权、收费权、特许经营权、购买服务协议预期收益以及列入中国人民银行试点地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等进行抵质押,探索运用仓单、应收账款、知识产权、蔬菜大棚等进行抵质押,不断创新反担保方式。
(四)发挥行业自律职能作用。省融资担保企业协会要充分发挥“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在行业统计、机构信用记录管理、行业人才培养和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要加强行业交流与协作,不定期举办由融资担保机构、银行和企业参加的项目推介活动,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高行业自我发展能力。
(五)加强诚信机制建设。融资担保机构和合作银行、合作企业之间要自觉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能损害对方及第三方合法权益。征信管理部门要逐步将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机构纳入征信系统,对失信、违法的要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加强法治建设,有关部门要依法为融资担保机构提供债权保护和追偿协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山东省人民政府
2016年4月18日
(2016年4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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