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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
2020-03-23 00:00
来源:
山东省生态环境
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
2019年12月1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印发《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摘要铸造相关如下:
山东省涉挥发性有机物企业分行业治理指导意见
为全面落实《山东省“十三五”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山东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作战方案暨2013—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规划三期行动计划(2018—2020年)》要求,提高管理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有效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①排放,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玻璃纤维(玻璃钢)制造、机动车维修、板材、制药、农药、铸造、焦化、橡胶制品加工、橡胶再生、皮革鞣制加工、塑料制品加工、涂料油墨制造、纸浆制造、日用玻璃(陶瓷)表面处理、彩钢板制造、有机肥制造、合成香料加工、危险废物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表面涂装、印刷行业等。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按照国家和省打赢蓝天保卫战决策部署,坚持以源头削减、过程控制为重点,兼顾末端治理的全过程防治理念,在全面摸排的基础上,分类别、分行业制定管控措施,有组织与无组织协同减排,加强环境监测与执法,加快推进VOCs污染防治,在巩固并扩大环境空气质量总体持续改善成果的同时力争遏制臭氧浓度升高的态势。
二、控制思路与要求
(一)推进源头替代。通过使用水性、粉末、高固体分、无溶剂、辐射固化等低VOCs含量的涂料,水性、辐射固化、植物基等低VOCs含量的油墨,水基、热熔、无溶剂、辐射固化、改性、生物降解等低VOCs含量的胶粘剂,以及低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清洗剂等,替代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等,从源头减少VOCs产生。
(二)加强过程控制。
1.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重点对含VOCs物料(包括含VOCs原辅材料、含VOCs产品、含VOCs废料以及有机聚合物材料等)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敞开液面逸散、工艺过程等五类排放源实施管控,通过采取设备与场所密闭、工艺改进、废气有效收集等措施,削减VOCs无组织排放。
2.加强设备与场所密闭管理。含VOCs物料应储存于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含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高VOCs含量废水(废水液面上方100毫米处VOCs检测浓度超过200ppm,其中重点区域超过100ppm,以碳计)的收集运输、储存和处理过程,应加盖密闭。含VOCs物料生产和使用过程,应采取有效收集措施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
3.推进使用先进生产工艺。通过采用全密闭、连续化、自动化等生产技术,以及高效工艺与设备等,减少工艺过程无组织排放。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优先采用底部装载方式。
4.遵循“应收尽收、分质收集”的原则,科学设计废气收集系统,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采用全密闭措施的,除行业有特殊要求外,应保持微负压状态,并根据相关规范合理设置配风量。采用局部集气罩的,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应不低于0.3米/秒,有行业要求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集气罩的设计、安装应符合《机械安全?局部排气通风系统安全要求》(GB/T?35077),通风管路设计应符合《通风管道技术规程》(JGJ/T 141)等相关规范要求,VOCs废气管路不得与其他废气管路合并。
5.推进建设适宜高效的治污设施。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的浓度、组分、风量,温度、湿度、压力,以及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鼓励企业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提高VOCs治理效率。
6.治污设施的设计与安装应充分考虑安全性、经济性及适用性。具有黏连性、积聚自燃性、高沸点、与碳发生化学反应的有机废气,不宜采用活性炭吸附、光催化氧化②、低温等离子③等治污设施。含有酸性物质的有机废气,应充分考虑对治污设施的腐蚀等影响因素。含有颗粒物的废气,为保障VOCs治污设施运行的稳定性,宜进行预处理降低颗粒物浓度。含卤素的有机废气,在使用直接燃烧、蓄热式燃烧等处理工艺时,宜采用急冷等方式减少二噁英④的产生。使用臭氧发生器等基于臭氧发生原理的治污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臭氧逸散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采用吸附处理工艺的,应满足《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6)要求。采用催化燃烧工艺的,应满足《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27)要求。采用蓄热燃烧等工艺的,应按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设计。
(三)加强末端管控。实行重点排放源排放浓度与去除效率双重控制。车间或生产设施收集排放的废气,VOCs初始排放速率大于等于3千克/小时、重点区域大于等于2千克/小时的,应加大控制力度,除确保排放浓度稳定达标外,还应实行去除效率控制,VOCs去除率应不低于80%。有行业排放标准的按其相关规定执行。
三、行业指导意见
(五)铸造行业。
1.有色金属。有色金属铸造主要为铜铝铸造,部分企业为黄金、铂金铸造。主要生产工艺为:射模、熔融、浇铸、修补、清洗、浸胶、蜡模组树、脱蜡、融蜡、焙烧等工序。主要产污环节为射模、清洗、浸胶、蜡模组树、脱蜡、熔蜡等,除黄金、铂金等贵重金属铸造外,其他类型有色金属铸造VOCs主要来自脱模剂。
针对该行业污染物产生特点,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见:
(1)脱模剂射模、清洗、浸胶、蜡模组树、脱蜡、融蜡工艺环节,应配套建设有效收集设施,宜采用下吸风方式收集。
(2)铜铝铸造各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宜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黄金、铂金铸造各工艺环节产生的废气宜采用过滤(喷淋、干式等)+活性炭吸附等工艺进行处理,当排放浓度不能满足排放要求时,应及时更换吸附剂。
2.黑色金属铸造。树脂砂、玻璃砂、消失模类铸造产生的工艺废气主要来自制模、铸型、制芯、浇注、冷却等工段。
针对该行业污染物产生特点,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见:
(1)有机溶剂应密闭存储,无组织逸散的废气应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收集处理。
(2)制芯、铸型、制模等工段,宜采用下吸风、侧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收集。
(3)浇注等工段宜采用上吸风方式对废气进行收集。
(4)冷却工段应密闭车间并采用上进风、下吸与侧吸结合的方式收集无组织逸散的废气。
(5)工艺废气在除尘后宜采用浓缩结合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六)焦化行业。焦化行业是指炼焦煤按照生产工艺和产品要求配比后装入隔绝空气的密闭炼焦炉内,经高、中、低温干馏转化为焦炭、焦炉煤气和化学产品的工艺过程。
针对该行业污染物产生特点,提出以下收集、治理意见:
(1)提倡干熄焦工艺逐步替代湿熄焦工艺。干熄焦焦化企业检修期提倡通过延长推焦时间的方式减少湿熄焦次数。
(2)鼓励焦化企业全面开展动静密封点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工作。
(3)鼓励焦化行业脱苯不凝气按照清洁生产原则在确保安全生产的情况下进入煤气系统。
(4)洗油转运、贫油池、洗焦油贫油池、离心机、油渣库等工艺环节应采取密闭措施并进行微负压改造,煤气脱硫不凝气、焦油澄清槽、焦油渣收集桶、氨水澄清槽、罐区(中间槽区)废气均应进行有效收集;污水站调节、水解酸化、缺氧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参照《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执行。
(5)煤气脱硫不凝气、焦油澄清槽、焦油渣收集桶、氨水澄清槽、罐区(中间槽区)产生的废气宜采用浓缩结合催化燃烧法、直接燃烧法等工艺进行处理,VOCs去除率应不低于90%;污水站调节、水解酸化、缺氧等工段产生的废气宜在化学洗涤后采用低温等离子、生物法等工艺进行处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组织领导责任。各市要根据本地环境空气质量改善需求和VOCs来源构成,制定实施方案,确定科学有效的减排措施及配套政策,督促各级、各有关部门落实减排措施。同时,落实群团社会组织促进生态文明意识提高责任及全社会共同参与、共同监督责任,逐步形成政府、企业、公众多元共治的格局。
(二)完善经济激励政策。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各市应积极完善有利于VOCs污染防治的财政、信贷和土地等环境及经济政策,加大财政投入力度,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形式,加快推进VOCs治理工作。积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加大对VOCs污染防治的信贷支持。将各地VOCs治理任务和任务完成情况作为分配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的重要因素。
(三)强化科技支撑。鼓励高校、科研单位、技术团队等社会团体研发、示范低(无)VOCs排放的工艺替代品及先进的VOCs污染防治技术。结合我省能源产业状况和国土空间开发布局,针对臭氧污染严重的城市或区域开展来源解析与控制路径的研究,深化VOCs全过程控制以及VOCs在线监测不同技术路线的比对等监管技术研发。及时发现并充分运用国家发布的VOCs豁免清单、减排费用效益评估等研究成果,指导VOCs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组织开展各类VOCs治理技术经验交流。鼓励VOCs排放量大、产业特征明显、治理基础较好的典型城市开展VOCs综合治理示范,推动VOCs管理模式、监管方式及政策支持等方面制度创新。
(四)加强数据质量控制。加强对第三方检测机构的数据质控,确保监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所出具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等承担法律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依据管理权限对监测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对环境监测数据存在弄虚作假或不按规范要求开展监测导致数据质量不高的监测单位,纳入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相关情况应向社会公开。
(五)建立健全监测监控体系。加强环境空气质量和污染源VOCs排放监测工作,强化执法能力建设,全面提升VOCs环境监管水平。省控城市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点要增加VOCs监测指标。各级监管单位应加强VOCs监测能力建设,并配备便携式VOCs检测仪。对工业聚集区涉VOCs企业开展VOCs监督监测。
附录A 名词解释
①挥发性有机物(VOCs):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核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的定义,VOCs是指在常温下,沸点50℃至260℃的各种有机化合物。在我国,VOCs是指常温下饱和蒸汽压大于70 Pa、常压下沸点在260℃以下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在20℃条件下,蒸汽压大于或者等于10 Pa且具有挥发性的全部有机化合物。
②光催化氧化:指在光的作用下,空气中的氧气被催化剂活化产生臭氧或负氧离子等强氧化性物质,废气中的挥发性有机物被逐步氧化成低分子中间产物最终生成二氧化碳(CO2)、水(H2O)。
③低温等离子:指由大量的正负带电粒子和中性粒子组成的以每秒300万次至3000万次的速度反复轰击异味气体的分子,去激活、电离、裂解废气中的各种成分,从而发生氧化等一系列复杂的化学反应,再经过多级净化,将有害物转化为无害物。低温等离子体的产生方法有辉光放电、电晕放电、介质阻挡放电、射频放电、滑动电弧放电、射流放电、大气压辉光放电、次大气压辉光放电等。目前用于VOCs废气治理工艺的有电晕放电、介质阻挡放电。臭氧氧化法可认为是介质阻挡放电等离子的一种。
④二噁英:二噁英通常指具有相似结构和理化特性的一组多氯取代的平面芳烃类化合物,属氯代含氧三环芳烃类化合物,包括75种多氯代二苯并一对一二噁英和135种多氯代二苯并呋哺,缩写为PCDD/Fs。
⑤燃烧法:燃烧法是一种燃烧工艺,在燃烧法工艺过程中,污染物与氧气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发生氧化反应。这种化学反应的产物为无害的物质(二氧化碳、水和热),可以安全地排放。燃烧法包括直接燃烧法、催化燃烧(CO)法、蓄热燃烧(RTO)法、蓄热催化燃烧(RCO)法等。
⑥生物法:生物法是基于微生物的代谢机理并考虑到有机废气自身特点而开发出的废气处理方法。具有无二次污染、处理能力大、运行费用低、净化效果好、能耗小等优点。主要有生物滤床、生物滴滤塔、生物洗涤塔、膜生物反应器及活性污泥等生物法处理有机废气的装置和工艺。
⑦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纳米气泡氧化吸收法是指利用高压泵及纳米气泡发生器产生直径在10μm至数百nm大小的强氧化性气泡,利用气泡比表面积大、强氧化性及其空化效应吸附、氧化废气中有机废气的处理装置和工艺。
附录B 常见的工业VOCs污染物分类
附录C 常见的VOCs治理措施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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