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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20年铸造产能置换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20-10-20 00:00
来源: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实施意见》和《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转发<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重点区域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的通知>的通知》(鲁工信装〔2019〕144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严禁新增铸造产能相关工作,明确铸造产能置换原则及程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铸造产能置换原则
(一)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高端铸造建设项目必须严格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用于置换的铸造产能须在各市报送的铸造产能清单内,且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告或备案。重点区域不得通过置换提高清单总产能。
(二)用于置换的产能应为已建成且能正常生产的产能,用于产能置换的设备,必须是有合法合规手续的熔炼、造型设备。实际产能根据企业熔炼、造型等关键环节的设备型号、产品工艺出品率、项目年时基数设计标准(GBT/51266-2017)综合计算。实际产能小于备案设计产能的,按实际产能确定。
(三)列入“散乱污”清单的产能、认定为“地条钢”的产能、产业政策规定淘汰的产能、享受奖补资金和政策支持的退出产能、在确认置换前已拆除主体设备的产能,不得用于置换。
(四)采用产能置换方式新建或改造升级的铸造项目(含铸造工序),须符合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及投资监管要求,不得采用落后淘汰的工艺和设备,原则上应使用天然气或电等清洁能源;所有产生颗粒物或VOCS(挥发性有机物)的工序应配备高效收集和处理装置;企业在物料储存、输送等环节,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应采取密闭、封闭等有效措施控制无组织排放。
二、铸造产能置换程序
(一)拟新建或改造升级铸造项目建设单位向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请,并提报产能置换方案。方案主要包括建设项目和退出项目情况,须明确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所在地区、单位名称、拟建项目主体设备名称、型号、数量、造型工艺和产能核算依据,计划开工和投产时间。
2.退出项目所在地区、单位名称、用于置换的设备名称、型号、数量和产能,拆除时间安排。
(二)重点区域产能置换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初审后,联合报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对确有必要的置换项目进行核实。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将专家核实后符合条件的置换方案,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三)非重点区域产能置换由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置换方案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向社会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并将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备案。
(四)跨市产能置换,由退出产能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退出产能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核实,并向社会公示,无异议后公布产能出让公告。新建项目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对产能置换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并在新建项目投产后(当年年底前),申请更新铸造产能清单。
(五)建设项目投产前,产能出让方须拆除用于置换的退出设备,使其不具备恢复生产的条件。按照公告的产能置换方案,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全面跟踪拟建项目动态,认真落实事中和事后监管责任,确保退出设备拆除到位。涉及跨市产能置换,产能出让方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负责监督退出设备拆除到位。
(六)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但因故未能实施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征求当地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意见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中止项目产能置换方案实施。
三、有关要求
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局,要依据产能清单从严审核项目产能置换方案,防止弄虚作假,消除新增产能隐患。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对公告的置换方案落实情况进行指导监督,同时积极发挥行业协会、媒体等社会各界监督作用。对弄虚作假、不落实已公告产能置换方案、违规新增产能的企业,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从严处罚,并提请有关方面联合惩戒。对审核把关不严、监督落实不到位等问题严重的地区,停止受理产能置换方案审核,并作为负面典型向全省通报。
本通知仅适用于2020年铸造产能置换。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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