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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铸造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1-08 00:00
来源:
会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国家《关于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和《铸造行业准入》文件的有关精神,山东省铸造协会现修订协会章程。章程经过山东省铸造协会第六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在山东省社团管理局备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铸造协会章程
二O一四年元月二日
附件: 山东省铸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山东省铸造协会,英文名称 SHANDONG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SDFA),是经山东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法人社团。
第二条:本会是全省铸造企业、原辅材料、设备与仪器制造单位及与铸造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组成的行业组织。
第三条: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铸造行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的进步,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作贡献。
第五条:本会挂靠单位是山东省机械设计研究院。秘书处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办公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解放路134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的建议;
(二)积极为行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优惠产业政策, 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监督政策的实施;
(三)积极推进“行业准入制度”实施,促进我省铸造行业的转型升级;
(四)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的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
(五)受委托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多类标准,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六)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为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并开展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七)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及时了解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八)加强国内外的信息交流,收集有关科技与经济信息,编辑《山东铸造信息》刊物,建设并运行“山东铸造”网站。
(九)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维护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开展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十)加强关键及共性铸造技术的研发,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与攻关服务,加快行业技术创新的步伐;
(十一)筹备建设“铸造技术与技能人才库”,搭建应届大学毕业生与企业用人的平台,为企业做好人才信息服务工作;
(十二)树立“标杆企业”和“优秀企业家”形象,开展山东省铸造行业综合实力五十强企业、排头兵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的评选与表彰工作。
(十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行业的展览,组团参观考察交流,编辑出版《山东铸造企业名录》,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建立健全行业人员培训体系,开展企业技术人员工程硕士研修和相关专题的培训和继续教育;建立“山东省铸造技能人员培训基地”,开展初级、中级、高级、技师及高级技师的培训鉴定工作。
(十五)开展有益本省铸造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为团体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两名以上会员介绍;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享受相关行业产业政策;
(三)优先获得各项技术、铸件产品合作项目;
(四)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发送的铸造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免费享受在《山东铸造信息》刊物和“山东铸造”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六)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及其它活动;
(七)有以本会会员名义,发布产品信息和刊登广告的权利;
(八)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九)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三)按要求向本会提供统计数据和有关信息资料。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遵守行规行约;
(六)不损害协会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就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名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多半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理事会机关同意后审批。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本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应有两年协会普通会员经历的会员单位,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支持行业工作,按章程按时交纳协会会费;
(三)理事单位代表人应具备较高管理或业务技术水平,热爱协作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四)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推荐本单位厂长(经理)、技术厂长、总工或其他主要人担当。
第十九条:理事会职权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单位;
(三)根据理事长提名聘任秘书长;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
(七)决定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聘请名誉理事长;
(十)根据工作需要,经秘书长提名,理事会批准,对本行业有经验、有贡献、热心为行业服务的专家可聘为协会顾问。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办事公正,在行业中有一定声望;
(二)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规定年龄的,由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七条: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特殊情况下的,由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审批。
第二十八条: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提名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聘副秘书长;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理事会决议,主持常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交理事长聘任;
(三)协调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四)组织制定协会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提请理事长审定批准;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进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会、税务等部门监督。
第三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会设立的“专项基金”每年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有10名以上会员联名提议、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征求有关部门同意后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会每次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经2013年12 月7 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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