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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铸造协会章程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9-01-18 00:00
来源:
各会员单位: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结合国家《关于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行业协会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文件的有关精神,山东省铸造协会修订本章程。本章程于2018年12月12日经过山东省铸造协会第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在山东省民政厅批准备案。现予以公布(见附件)。
附件:山东省铸造协会章程
2019年1月15日
山东省铸造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山东省铸造协会,英文名称SHANDONG FOUNDRY ASSOCIATION(缩写:SDFA)。
第二条 本会是全省铸造企业、原辅材料、设备与仪器制造单位及与铸造相关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自愿结成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动全省铸造行业经营管理、生产技术的进步,代表和维护全行业共同利益,促进行业生产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为社会主义经济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山东省机械工业协会、本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山东省社会组织管理局。
第六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在山东省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对行业发展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为政府制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法律法规、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建议;
(二)积极为行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优惠产业政策, 协助有关政府部门监督政策的实施;
(三)积极推进铸造行业相关法规制度的实施,促进我省铸造行业的转型升级;
(四)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涉及会员利益和铸造行业整体利益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提出政策建议,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政策扶持;
(五)受委托对行业内重大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和可行性等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提供建议;
(六)协助政府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多类标准和技术规范,加快团体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七)成立“协会专家委员会”,做好专家人才库建设,对企业项目建设、经营管理、生产技术、市场发展、环保安全、金融资本、法律法规等提供诊断和咨询服务并开展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八)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对企业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变化态势进行分析、研究和交流;及时了解行业产品的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并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政府和企业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九)办好行业内刊杂志,做好行业信息的收集、整理与发布,运营维护行业网站、公众号和微信等新媒体,为行业和企业发展搭建信息交流平台;
(十)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指导企业探索深化改革,完善管理的新途径、新方法,维护改革与管理的创新成果,促进企业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不断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
(十一)加强关键及共性铸造技术的研发,培育完善技术市场,受委托组织行业产品技术鉴定,大力推广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为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及各种形式的技术与攻关服务,加快行业技术创新的步伐;
(十二)根据政府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评选表彰活动;
(十三)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技术经济交流活动,举办行业展览,组团参观考察交流,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四)建立健全行业人员培训体系;
(十五)协助铸造企业针对国外反倾销、反补贴等应诉调查;负责铸造行业产业损害调查工作,配合政府建立产业损害预警机制;
(十六)开展有益本省铸造行业发展的其他活动。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依法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以单位会员为主体。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凡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铸造行业社团组织、铸造企业、整机制造企业的铸造厂,与铸造业务有关的企业、研究设计院所、大专院校;以及符合入会条件的个人,均可提出书面申请。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惠参加本会举办的培训及其它活动;
(三)获得相关行业产业政策、各项技术、铸件产品合作项目等服务的优先权;
(四)免费或优惠获得本会发送的铸造信息及技术资料;
(五)免费在《山东铸造信息》刊物和“山东铸造”网站上发布相关信息;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认真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遵守行规行约;
(七)不损害协会其他会员的利益。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审议协会的工作报名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的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本会的理事(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事单位应有两年协会普通会员经历的,在行业中具有一定影响力;
(二)支持行业工作,按章程按时交纳协会会费;
(三)理事单位代表人应具备较高管理或业务技术水平,热爱协会工作并具有一定组织能力;
(四)理事一般由理事单位推荐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一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二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需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熟悉行业、热爱行业,办事公正,在本会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任期与届期相同。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代表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组织制定协会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三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五章 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与境外非政府组织在境内合作开展临时活动,在开展临时活动15日前向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进行备案。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代表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代表大会选举规程》、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四十三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会认真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聘用专职出纳、会计人员,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五十一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五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七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五十四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会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五十五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列入社会组织活动异常名录。
第五十六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每次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12 月12日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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