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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将对落后铸造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
发布时间:
2014-03-19 00:00
来源:
铸造装备网
2014年7月1日起,宁波将在全国率先对落后铸造业企业实施差别电价,根据企业不同情况,每千瓦时电加收0.3元或0.1元。日前,宁波市正式发布《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和浙江省发布的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宁波市制定了《关于推进全市铸造行业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意见提出,对仍在继续使用国家、省已列入淘汰类和限制类目录工艺、设备的企业,认定为“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同时依据铸造工艺和设备配置情况,对上两年平均单位用电税收低于一定标准的企业认定为“低效企业”。这两类企业都将纳入差别电价政策的执行范围。
具体执行上,如果企业存在淘汰类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每千瓦时电加价0.3元;企业存在限制类的落后工艺(设备)的,每千瓦时电加价0.1元;对列入低效企业的,每千瓦时电加价0.1元。对企业既存在淘汰类工艺(设备)、又有限制类工艺(设备),或既属于落后工艺(设备)企业、又属于低效企业,加价标准按从高原则执行。
2014年7月1日起,宁波供电部门将按照文件要求,每月从上述企业电费中加收加价部分。“执行差别电价的企业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我们将实行动态管理。”宁波市经信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对已完成落后工艺(设备)淘汰任务的企业,经申请、验收合格后,次月即可取消执行落后工艺(设备)差别电价。低效企业依据该企业上两年的单位用电税收数据每年重新认定,相应差别电价执行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征收的差别电费,将统一纳入市工业产业结构调整扶持资金,优先用于铸造业转型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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