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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名商标禁止用于广告 企业应如何应对
发布时间:
2013-10-30 00:00
来源:
中国工业报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改的商标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新修改的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使用的异化予以了矫正;商标侵权赔偿额度从此前的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
随着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免检产品等评选相继被取消,中国驰名商标又被禁止用于广告宣传,几大“国”字号招牌均不能用于广告宣传,企业该如何应对?对于这些新规,业内人士又有何解读?近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福建省泉州市名牌研究会会长林栋梁。
缕清新规内容 建立预防机制
新修订的商标法进一步明确了驰名商标的内涵,即“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同时,按照“个案认定、被动保护”的原则,明确规定,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请求驰名商标保护;驰名商标应当作为处理涉及商标案件需要认定的事实进行认定。
商标法还规定,禁止以“驰名商标”的名义进行广告宣传,避免误导消费者。规定生产、经营者不得将“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或者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违反上述规定,将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罚款。林栋梁表示,这是本次新商标法最吸引眼球的新规,罚款中没有规定查处的商品数量,也没有“以上”、“以下”来区分,因此有可能一瓶饮料就要被查处十万元罚款,企业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据悉,从2001年修改的商标法执行12年以来,我国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有4000多个,由司法认定的更是不计其数。林栋梁说,多年来驰名商标的内涵一直被“异化”,很多持有者不是按法律精神来打击抢注、傍名牌等违法行为,而是借此作为宣传卖点,并出现了不少误导消费者的案例,这与法律赋予的内涵不匹配,有损法律制度形象。
“对此,有些企业表示惊讶、不相信,有些企业则表示困惑、不知如何应对。”林栋梁强调,企业如若不能清楚认识、并执行这些新规,将面临巨额的经济损失。
以福建泉州为例,作为名牌之都,该市现有工商总局认定的驰名商标105件,居全国地级市首位,司法认定的更是数以百计,且大部分将其用于宣传广告。明年5月1日新商标法实施,继续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将处10万元罚款。半年多的过渡期太短,且泉州库存于市场终端、标注有中国驰名商标的商品数以百万个,短期召回或改换包装将面临巨大损失;若不召回,泉州企业将潜在数亿罚款,因此必须尽快建立预防机制。
珍惜过渡期 踏踏实实做产品
林栋梁认为,此前曾用驰名商标做宣传广告的企业能好好珍惜新法实施前的这段过渡期,立刻喊停相关的商业活动。对于尚未流入市场,置于仓库、车间的产品或模具等,应立即进行修改,包括公司宣传网页、宣传资料、包装等全部给予修改。对于已经进入流通渠道的,务必召回处理,宁愿前期多承担一定损失,也要遵守法律规定。
据悉,商标法规定,凡县级以上工商局都有执法权,全国至少有4000多个县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林栋梁强调,像泉州的驰名商标企业,主要以食品行业、体育用品行业、水暖建材等快消品为主,产品渠道覆盖全国各县(市、区),如果在过渡期前不能全部召回,被查处一处就要处于10万元的罚款,将会给企业带来难以估算的经济隐患。
这也给不少企业提出了警示,只有踏踏实实地做好产品,用性价比、口碑来吸引消费者,才是真正的王道。
据悉,新规还对驰名商标认定机关、认定环节等作出明确限定。在商标注册审查、商标争议处理、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以及商标民事、行政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主张驰名商标权利的,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有关法院,才可以对商标驰名情况作出认定。
对此,有人戏说,今后的驰名商标认定只有“原告、被告和法院”三方知道。林栋梁表示,未来我国将进入“后驰名商标”时代,认定数量将大幅减少,认定企业也会更需谨慎,将更好地保护商标的显著性和美誉度,还消费者一个理性的消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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