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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三——税收优惠政策
发布时间:
2013-06-13 00:00
来源:
一、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几类?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二、中小企业可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 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 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 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国家发改委等12 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 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文件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 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 号)文件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中小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小企业缴纳所得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等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1]117 号)文件,自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所得税“三免三减”政策。
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减排设备抵免应税所得额。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四、中小企业可享受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 号)的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 号)文件规定,2010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 年12 月31 日。
五、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3(财税[2011]117 号)文件,2012 年1 月1 日至2015 年12 月31 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 万元(含6 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六、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 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 年12 月31 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七、什么样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 号)文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规定,能够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须符合以下标准: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 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 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 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八、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 号),自2011 年11 月1 日起,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 元。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 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 元。
九、中小企业技术合同收入可以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和《关
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等文件规定: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十、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哪些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 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和《关
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等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十一、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提交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十二、 中小企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 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十三、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规定的?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
6 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税纳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 年内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 年12 月10 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 年。
十四、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 年12 月10 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十五、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 号)的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十六、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购置仪器和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 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 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十七、中小高科技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 号)文件规定,自2010 年7 月1 日起至2013 年12 月31 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 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十八、中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 年第39 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 部委令2003 年第2 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十九、中小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 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免征规定。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十、中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7 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 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 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 号)文件规定,自2008 年1 月1 日起至2010 年12 月31 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 号)文件规定的2010 年12 月31 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 年12 月31 日。
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十一、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 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 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 年第3 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十二、中小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项目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 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 年至第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 年至第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十三、中小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 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二十四、中小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 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 号)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二十五、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 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 号)文件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 年1 月1 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另外,各省市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
二十六、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何调整的?
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 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 元/年(3500 元/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 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 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 号)附件1 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 元/年(3500 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
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 号)第一条停止执行。自2011 年9 月1 日起按新的《通知》执行。
(来源:工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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